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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登记
2、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3、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4、 收费标准:不收费
5、 窗口电话:86917521、86917522
6、 咨询电话:86917516
7、 投诉电话:86924837、86921930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4、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登记窗口领取《准予备案通知书》
四、 申请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企业章程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
(4)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同一主管部门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划转可不提交);
(5)企业法人《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
(6)企业法人章程(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公章);
(7)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备案适用。
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后,现出资人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按公司法办理改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cdzw.gov.cn
成都市工商局网址:http://www.cdg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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