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非公司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2、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3、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4、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5、 窗口电话:86917521、86917522
  6、 咨询电话:86917516
  7、 投诉电话:86924837、86921930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任职证明中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具体职务;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职务后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cdzw.gov.cn
  成都市工商局网址:http://www.cdg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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