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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2、 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3、 承诺时限:①变更名称、地址1个工作日;
②变更负责人、注册资金、经营范围5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4、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5、 窗口电话:86917521、86917522
6、 咨询电话:86917516
7、 投诉电话:86924837、86921930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5、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承诺期限届满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加盖营业单位公章);
2、营业单位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营业单位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营业单位变更负责人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6、营业单位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7、营业单位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必须在登机前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营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9、企业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经企业登记机关取得《营业执照》,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的变更登记。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所隶属的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cdzw.gov.cn
成都市工商局网址:http://www.cdg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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