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须知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在登记机关已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的,应当提交《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说明

1、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或者澳门居民)。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印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并且使用简化汉字。

4、申请人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香港居民应当提交:(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3)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身份核证文件)。澳门居民应当提交:(1)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

5、申请人拟起字号名称或者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

6、个体工商户从业人数不得超过8,经营场所的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7、资金数额:指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时的注册资金,由申请人自行申报,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8、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

9、经营范围及方式:允许从事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

10、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11、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在内地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12、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20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