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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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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成都市工商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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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09-02-24 16: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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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成都市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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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88.企业登记时的场地使用证明一般指什么? 答:企业登记时的场地使用证明一般是指,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房屋为军队空余房地产的,提交军队统一印制的2005年版《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原件和军队统一编号的2005年版《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原件。 89.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在何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 答:《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公司变更住所应当于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90.《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跨区(市)、县变更住所有何规定? 答: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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