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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 企业集团成立子公司,股东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是否视为完成出资义务?法律依据? | ||||
来信时间: | 2018-07-08 16:10:56 | 回复时间: | 2018-07-10 16:50:49 | 回复单位: | 成都工商门户网站 |

您好,我主要咨询的问题如下:
假设企业集团有A,B两家子公司,B公司为经批准设立的集团财务公司,现在集团内部要新设立一家C公司,由A公司进行出资,但是收款的是集团财务公司B公司,没有经过银行,那现在A公司是否完成了出资义务?能否由向财务公司出资代替向银行出资?
完成出资义务和未完成出资义务的法律依据?
麻烦老师们帮我解惑,感谢。

你好,来信收悉,关于你所咨询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你所咨询的问题不属于工商登记的范围。
你所咨询的问题不属于工商登记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