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企业年检法定日期于6月30日结束,目前还有部分企业未参加年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责令未检企业于2010年9月3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按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申报年度检验,对逾期仍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企业,登记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注:成都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补检办理地址: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六楼市工商局补检窗口(草市街2号)。
各区(市)县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在所在地工商局办理补检。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六月 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