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外企雇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2964户(其中:内资2860户,外资80户,一分局24户)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 [详细名单见成都市工商局网站(网址:http://www.cdgs.gov.cn)],不按规定参加企业年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中,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股东组织清算组负责清算;非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主办单位、投资人、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项和第八条的规定,对逾期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对该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本局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已按法定程序公告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成都市工商局2010年度第一批吊销企业名单
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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