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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工作中有关工商部门落实
再就业优惠政策文件摘要
一、国办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中《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第四条第七款:“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成府发[2004]1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有关问题得通知》第二条第三款:“对劳动年龄以内有就业愿望的失地无业农民,实行与城镇下岗失业职工相同的再就业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失地无业农民可以由本人向就业服务机构申领《成都市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证》,凭证享受以下再就业扶持政策。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
三、国家工商总局办字[2004]第38号《关于报送促进再就业工作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的通知》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
35号)要求,总局制定的《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工商个字[2003]第76号)的有关规定今年继续适用”。
四、川综治委[2004]23号《关于转发中央八委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综治委[2004]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七款:“对刑释解教人员在2005年底以前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三年负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第二条第八款第二项、第三项:“各市(地)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会同财政、税务、工商、司法行政机关对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实行年审。经年审合格的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凡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其实体的资格,不再享受优惠政策。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应当接受司法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管理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禁止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
五、成府发[2002]6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九条:“对我市残疾人凭《残疾人证》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条件具备的,工商、税务、公安、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应按政策规定优先办理,核发执照。工商部门免收管理费,税务部门按税收政策给予减免税照顾。公安、文化部门要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对残疾人从事文化娱乐经营给予适当的照顾。”
六、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继续按照成工商函[2002]204号、成工商函[2002]206号、成工商函[2003]145号、成工商函[2003]156号以及成工商发[2003]41号文件精神执行。
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申办个体工商户的,除从事建筑业(包括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业)娱乐业(包括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电子游戏、游乐园)广告业(包括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其他行业享受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工商收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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