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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决定书 成工商处字[2007]第06002号
 2007-02-28 www.cdgs.gov.cn
  
  成都保险物资公司等 5560 家企业(名单附后)未按规定参加企业年度检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该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现决定吊销成都保险物资公司等 5560家企业的营业执照。上述企业的债权债务由股东、出资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清算级负责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本局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已按法定程序公告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20072289452504.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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