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商信息 > 工商公告 > 正文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 成工商处字〔2007〕第06005号局
 2007-12-20 www.cdgs.gov.cn
  
  成都百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884户企业末按规定参加企业年度检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体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该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现决定吊销上海泰星工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等884户企业营业执照。上述企业的债权债务由股东、出资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清算组负责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本局在作出本罚决定之前,已按法定程序公告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七年十二月九日


打印】【 】【关闭】【顶部
相关文章
·目前没有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