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局:
为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进一步弘扬企业诚信守约经营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第四批(2006年度)全国“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公示活动。为确保我市推荐报送的全国“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的单位应是四川省2005年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且连续荣获省级称号3年以上。
二、推荐的单位应是自愿继续参加“守合同重信用”评选活动和自愿参加国家工商总局的公示活动。
三、推荐单位合同信用管理卓有成效。
(一)领导重视商业信誉和合同管理工作,了解本单位合同订立、履行状况。企业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熟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
(二)企业已建立比较系统、完善、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合同档案、用户档案保存完整、齐全,能及时、准确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三)企业合同的订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自觉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格式合同不含不公平或歧视性的条款、内容。
(四)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外,企业按照约定全面履行所签订的合同,合同履约率达到100%。
(五)企业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能够运用行政调解和法律手段解决合同纠纷,自觉执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六)企业通过加强合同信用管理工作,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较好效果,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知名度。
四、各局可重点考虑涉农龙头企业,高科技产业,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市场主办单位和“三资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具有一级及以上资质。
五、对国家工商总局前三批已公示的“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若企业名称发生变更,请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对照上报,若已被取消“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企业名称,也请一并上报。
六、请各局按照上述条件和标准推荐候选单位。所推荐单位应提交1000字左右的文字材料(打印件一式二份,主要内容有: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及效益,业绩及获奖情况、合同管理工作及信用评价等)。
请各局务必于2月28日前将材料报送至市局市场处,逾期未报视为自动放弃。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