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邑县西岭镇双沟口煤矿等21户煤矿企业属于我省第一阶段关闭煤矿,根据四川省工商局《关于吊销第一阶段关闭煤矿矿井营业执照的通知》(川工商函〔2006〕482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吊销成都市大邑县西岭镇双沟口煤矿等21户煤矿企业营业执照。
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已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本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我局将本处罚决定书(含吊销企业详细名单)公告在成都工商公众网(
www.cdgs.gov.cn)和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网(www.cdcredit.gov.cn)内,请企业自行上网查询。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