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搞好规范化服务型政府试点工作,增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岗位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明确岗位职责,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岗位职务代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工作岗位确定责任人后,岗位责任人因事离岗,由行政负责人指定代理人完成工作任务,避免空岗,方便服务对象的工作方式。岗位责任人是指部门行政负责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设机构工作职责的规定确定的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人员。
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岗位职务代理的范围包括成工商发〔2002〕25号确定的机关内设部门、事业单位的工作职责。经局长(含副局长)授权或委托行使的职责不能转给他人代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岗位职务代理的内容包括:代理的工作任务及内容、完成时限和要求、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岗位职务代理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岗位责任人因事离岗,应征得部门行政负责人同意,并在《工作岗位职务代理登记表》上登记需交办的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具体要求,然后报部门行政负责人批准。
(二)由行政负责人确定职务代理人,并明确代理的工作任务及职责要求。
(三)职务代理人与责任人交接工作后,负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并将完成情况和办理结果如实登记。
(四)责任人到岗后,代理人应主动向责任人反馈任务完成情况和办理结果,搞好工作衔接。
五、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岗位职务代理的责任要求包括:
(一)岗位职务代理人一经确定后,必须按责任人交办的工作任务要求和完成时限保质保量完成,不得擅自离岗,超时限完成必须作出明确说明并报部门行政负责人批准。
(二)责任人到岗后,职务代理人必须主动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搞好交接。
(三)由于责任人或代理人的原因造成空岗或没有完成代理工作任务的,要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附件: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岗位职务代理登记表 点击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