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国家主席第16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第156号令)。
|
1、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1707号)。
2、省物价局1999年川费A0037001号。 |
1、注册资金(本)1000万元以下,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的,超过部分不收取。最低收费为50元。
2、分支机构登记费:300元。
3、变更登记费:50元。其中增加注册资金(本)的,按第1条规定发增加部分登记费。
4、执照副本每本:10元。
5、年度检验:50元。
6、补(换)照同3、4。 |
1、设立登记:15
2、变更登记:10
3、注销登记:10
4、年度检验:1 |
注册监督管理分局
市场处 |